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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两会”环保看点汇总

垃圾处理问题


怎样才能妥善处置好每天产生的大量垃圾,又能确保垃圾填埋场周边环境不受困扰?这成了北京市人大代表王维平的一块“心病”。王维平曾到多个国家考察,他认为,北京市垃圾处理的设备很先进,操作运行不规范是导致垃圾处理单位出现超标污染的主要原因,必须加强垃圾处理运行工作的监管力度,才能除去眼下的病根儿。
  广东省人大代表端木达的想法和王维平不谋而合。他认为,垃圾处理主要是管理问题。如垃圾填埋设计能力和实际吸纳量不一致导致垃圾露天堆积、垃圾在压缩和运输过程中不封闭导致污水外流等。
  “我国目前没有颁布过任何一部关于垃圾焚烧的操作运行规范,针对垃圾处理单位的监督处罚机制至今也没有建立。”王维平建议北京市率先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有法可依才能确保今后监管到位。”

针对垃圾焚烧厂建设难过公众关的现象,北京市政协委员、民建北京市委常务副主任任学良表示,北京垃圾管理机构对垃圾处理中的信息公开不到位,使公众对垃圾处理的“公益企业”不信任,导致一些扩建项目无法正常运行。
  无独有偶,在广东省“两会”上,许多代表也对垃圾焚烧提出反思意见:之所以引起民怨,问题不在垃圾焚烧技术,而是有关部门的处理方式和垃圾焚烧配套处理方式存在问题。
  广东省人大代表、广州市黄埔区城建党工委书记吴穗生建议,政府应提前公布环保设施的建设规划等有关情况,让群众及早心中有数,给公众选择居住环境的机会。只要相关部门更新观念,改进工作处理方式和垃圾处理质量,民众最终会接受垃圾焚烧的。
  北京市政协委员李少华建议,政府可以组成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识之士成立垃圾产业综合发展委员会,促进垃圾产业发展,监督垃圾焚烧效果。
  提及垃圾处理,就不能不关注垃圾分类。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提出,垃圾分类一定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政府应尽快制定出具体标准,“如果垃圾分类处理得好,要烧的大概只有30%。”他认为,推行垃圾分类不能只靠个人的自觉,建议实行垃圾实名制,并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听证会:尽快为听证会立法,给民意找个法律依靠
  在听证会日渐走入百姓生活的同时,如何规范听证会成为地方“两会”热议的话题。
  广东省政协委员刘涛提出,政府对重大信息公开的制度还存在不规范之处,现有规章自由裁量余地大、政府信息公开“不对等”、法律责任缺位等。他建议,广东省应尽快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完善对公众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但又必须建设的项目决策程序,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专家参与决策的作用。
  广东省政协委员、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克寒则对参与听证会的代表如何产生提出了建议。他也呼吁广东省为听证会立法,建议由人大作为第三方来组织听证会,防止利益集团操纵听证会。
  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认为,广东省可先作尝试,创建一种公众与政府的互动和谐态势,为全国程序法的制定积累经验。在提案中,朱列玉特别提到要增加“法律后果”的规定,听证代表的名单、联系方式要公开,可采用听证主持人与专家组相结合的听证主持制度。
  郑州市政协委员张伟光提交的《关于听证会的质疑和建议》提案认为,听证会开始前不仅应当公开代表的名单和身份,还要公开听证内容及成本材料等信息,并提出听证会全过程应采用网络视频向全社会公开的建议。
湖泊立法:立法应破除部门利益障碍,可推行“第三方立法”
  在湖北省“两会”上,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湖北省湖泊管理条例应尽快出台。
  “湖北是优于水而忧于水。”最令湖北省人大代表王树义忧心的是湖泊保护立法的滞后。他建议,加快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制定进程。
  民进湖北省委向大会提交一份集体提案,提出了湖泊立法屡提未立的症结所在。提案称,目前湖泊管理是“分级、分部门、分地区三结合”,一个湖泊往往有10多个职能部门参与管理,导致湖泊在开发和管理上出现混乱。
  王树义的观点与民进湖北省委不谋而合。他认为,起草步伐缓慢的症结是“部门立法的局限”。为破除部门利益的障碍,王树义建议推行“第三方立法”,即由法学等社会各领域专家来起草法规,再由各部门完善,“这将保证法规不倾向于哪个部门的利益。”
民进湖北省委的集体提案也认为,应加快立法进程,优化湖泊管理机构设置,让其具有统一的综合管理能力,协调各部门和各区际关系;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最好由省政府或地方政府直接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
  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规工作室主任张绍明介绍,在湖北省人大今年的立法计划中,湖泊立法已列入年度立法的预备项目。
  在江西省“两会”上,人大代表刘锡秋也在呼吁通过立法保护鄱阳湖,“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设立、规划、开发、保护,刻不容缓!”
  刘锡秋介绍说,江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已经通过了《江西省五河源头和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并将在今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开全国之先河的地方性法规需周密调研,充分讨论,尽快出台。”刘锡秋说。
农村环保:完善地方性法规,赋予农民环境自治管理权
  针对农村环境治理的问题,在地方“两会”上也有不少声音。
  “让农民喝上‘放心水’,不仅需要加大农村人畜饮用水工程的建设力度,同时也需要建立相应的保护性地方法规和水质常规监测等长期安全保障体系。”贵州省政协委员梁宁在贵州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说。
  梁宁认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取水水源缺少保护性地方法规是问题的关键。经过调查,他发现,在贵州现已建成的各农村饮用水安全供水水厂的取水水源中,没有一处对取水水源制定水源保护条例或水源保护区条例。
  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普遍缺少水质常规监测设施、工程运行费偏高、水质监测及项目配套缺乏资金等也是梁宁担忧的问题。
  在广东省“两会”中,政协委员廖建航的提案《关于赋予村民自治组织环境管理权利的建议》引起了关注。
  提案建议,赋予农民自治组织管理农村环境的权利,并授予其制定环境管理村规民约、监督有关主体遵守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权、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和环境监督权、环境教育权、污染排放权、仲裁和诉讼权,让村民保护农村环境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城市新问题:电子垃圾和餐厨垃圾备受关注,生产者责任延伸可考虑两种方式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家电更新换代背景下,城市污染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电子垃圾、餐厨垃圾、洗车污泥等问题,引起了不少政协委员的关注。
  北京市政协委员曲凤宏的课题组在《关于完善北京市电子废弃物管理的对策建议》中建议,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强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消费后产生的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阶段;建立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体系;加快研究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构建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的产业链等。
  北京市政协委员张新民等建议,让生产者承担其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回收处理成本。具体的支付办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价格附加模式”,即在产品出售时,在原来的价格中增加产品废弃后回收处理的费用;另一种是“废弃时付费模式”,即在返还用过的电子产品时支付回收处理的费用。
  贵州省政协委员姜刚杰则对餐厨垃圾的规范提出了建议。他认为,餐厨垃圾应由政府引导、统一管理、集中收运、定点处置,制定相应政策、法规进行处理已是当务之急。
  北京市政协委员、爱义行汽车服务东莞市春雷环保有限公司董事长邢爱义的提案是有关洗车后污水污泥的处理。邢爱义表示,目前的洗车业正处在一种无序发展的状态,应该参考国外汽车服务业,设立较高的污水排放和污泥处理等行业准入标准。
  地方立法:完善法规规章体系,推进“异地”生态补偿机制
  在浙江省“两会”上,浙江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提交了名为《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议》的提案。经过对全省36个县、市的调研,他们提出,一些地方环境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存在以行政干预办法代替经济和法律手段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等问题。
  “在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应将立足省情与借鉴其他省份经验相结合,制定新法和修订现有法规相结合,完善浙江省的地方法规规章体系。”有委员说。
  提案呼吁,尽早在浙江省开展真正意义的绿色GDP核算,将其纳入生态省建设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并逐步实现差别化考核机制,对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管理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
  创新环境经济政策也成为提案的一个关注点。提案建议,建立“异地”生态补偿机制,如加大省级公共财政生态补偿力度,建立水库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省级层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完善绿色信贷政策,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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