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职责)环境保护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自愿公开和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制度和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定负责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信用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有关环境信息。
第六条(保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地址为:http://www.cunlei.net/news/14111.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Tags:
上一篇:广东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市场份额也来越高,政策也越重视
下一篇:山西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