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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十条”对长江水污染防治的影响

水污染是长江水环境安全和水生态健康的头号威胁,长江接纳的废水量占全国近四成,随着长江沿岸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长江的污染承载能力不断遭遇严峻挑战。国务院近期颁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不仅为长江水污染防治提出了新要求,也将促使长江流域污染防治思路、理念、方法和技术的更新与发展。

污染防治是保障流域水安全的关键

长江水资源量占全国的1/3,长江流域经济总量占据“半壁江山”,治理好、利用好、保护好长江,不仅关乎长江流域4亿人民的福祉,而且关系着全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水污染是长江流域水环境的主要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期,长江流域每年的污水排放量为127亿吨,90年代初约为142亿吨,到了2010年,污水排放总量达到249亿立方米,占全国排污总量40%以上。随着长江流域重大水利工程和大型调水工程的实施,实施水污染防治不仅是流域内人民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安全的需要,也是跨域调水供水安全的需要。开展水污染防治是一个关系到长江经济带建设和全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关键。

长江流域水环境状况总体良好,但污染形势也不容乐观。长江流域有大小水库4万多座,各种化工企业1.7万多家,规划待建的核电站有22个。2012年,长江重点流域废水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453.9亿吨、1702.2万吨和176.7万吨。随着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和乡镇企业污水排放量还在逐年增加,加之畜禽水产养殖、农业面源、城市面源和航运流动源等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新老污染问题的交织导致长江流域水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长江流域水污染具有以下特征:干流上海、南京、武汉、重庆和攀枝花等城市江段出现了污染带,总长超过600公里,部分支流污染严重;巢湖、滇池、洞庭湖、鄱阳湖和三峡水库等流域重要湖库水体交换能力变弱,自净能力下降,水体富营养化仍在发展、水生态安全受到威胁;水电开发或跨域调水导致流域部分河道减脱水甚至断流,环境容量锐减,生态用水不足;沿江化工企业密集布局,干流航运发达,危险化学品或航油泄漏造成的突发水污染事故风险增大。

总体来看,长江流域水环境处于亚健康状态,若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污染治理行动,长江流域水质短期内难以扭转不断下降的趋势,长江流域的用水安全也难以切实得到保障。

“水十条”成为流域治污的刚性约束

国务院于2015年4月16日正式印发了“水十条”,内容涉及工业水污染治理、城镇水污染治理、农业污染治理、港口水环境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污泥资源化利用、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水生态修复、环境监管等方面。

“水十条”明确了行动目标和截止时间,对长江流域来说,到2020年,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长三角地区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到2030年,长江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考虑到过去“九龙治水”的弊端,“水十条”量化了考核要求,明确了水利部、环保部等部门职责,水资源保护是水利治污的最佳切入点,节水减污、水域纳污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监管以及生态流量保障是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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