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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的煤污染防治条例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包括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燃煤污染防治标准、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标准、 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废气、油烟、恶臭污染防治标准、以及违反此标准所需背负的法律
责任。其中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的煤污染防治条例如下:
 
1.本市实施燃煤消耗总量控制: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并制定实施步骤,逐步削减燃煤。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消耗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落实。
2.无燃煤区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城市建成区一定范围内划定无燃煤区并予以公告。无燃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在划定和扩大无燃煤区时,应当充分听取该区域内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无燃煤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
3.禁高污染燃料炉、灶
城市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新建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茶(浴)炉及炉灶。已经建成使用的,应当在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
4.禁燃煤供热锅炉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原有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以上4点是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的煤污染防治条例中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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