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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的城乡生活用水防治条例

         为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湖北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下面我们介绍一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的城乡生活用水防治条例!
 
         城乡生活用水防治条例
         第一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完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加强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乡、村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城市总体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建设和完成排污管网、泵站、沟渠、污水处理厂以及与污水、污泥最终处理等相关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推行雨污分离的管网建设。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将污水处理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以共同组建或者部门建设共同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实现污水处理厂以及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市场化。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实行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三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其污水进水水质、总量和处理后的排水水质、总量以及设施运营情况定期进行监测、检查,并将监测、检查结果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在进行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等集中处理时,必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防治渗滤液流溢、渗漏污染江河、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
 
         贯彻落实好城乡生活用水防治条例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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