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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条例

          为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湖北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下面我们介绍一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条例!
 
         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护和治理,安排资金,扶持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促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水、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停产整治的措施。可能威胁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还应当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状况、应急措施和恢复供水等信息。
        以上就是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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