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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机动车、船对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机动车、船对大气污染、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郑州市市环保局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起草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订,此条例经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审查、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改。其中对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如下:
        第一条:机动车船排放标准: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不予核发牌证、办理年检手续。
        第二条:外地车问题: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办理入户登记前,应当到取得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并符合本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条:定期检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验合格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张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检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道路抽测: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遥感检测设备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对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排气污染情况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经限期治理并复检合格后,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第五条:停放地抽测: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被抽测的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配合。
        第六条:检验机构管理: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建立检验数据传输网络,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以上六条是郑州市拟定的与机动车、船相关的大气污染排放条例!另外郑州市拟定的其他大气排放条例有: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燃煤污染防治标准、、 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废气、油烟、恶臭污染防治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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